2月1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2019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2月17日起,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17.8%-32.4%)。
同时,初裁后,JBS集团等共14家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对该价格承诺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公司的价格承诺申请,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上述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终裁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2018年,我国肉鸡市场行情恢复,鸡肉进口量增加。对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征收保证金后,抑制鸡肉进口量涨幅。据海关数据,2018年我国鸡肉进口总量50.2万吨,从巴西进口42.1万吨,占比83.9%。1-5月份,未对巴西征收保证金时期,从巴西进口鸡肉占比86.8%;6-12月份,我国从巴西进口鸡肉量占比下降至83.1%;全年从巴西进口占比较2016-2017年的85%小幅下降。
2019年鸡肉进口量猜想:2019年鸡肉进口最直接因素仍是看国内需求情况,预计2019年鸡肉进口量较2018年增加。
公告全文: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9年2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2018年6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
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产品描述:白羽肉鸡产品为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对于鸡翅(翼),可细分为整翅、翅根、翅中、两节翅和翅尖。整翅是指沿肩关节将鸡翅从整鸡上分割下来的部位,也叫全翅,三节翅;翅根是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处切开,靠近根部的部分;翅中是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和腕关节处切开,中间的部分;两节翅是指翅中和翅尖相连的部分,或翅根和翅中相连的部分。鸡杂碎中的鸡膝软骨,是指鸡膝部连接小腿和大腿的软骨。
三、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2月17日起,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中列明。
初裁后,JBS集团(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巴西食品公司(BRF S。A。、SHB COMERCIO E INDUSTRIA DE ALIMENTOS S。A。、COMPANHIA MINUANO DE ALIMENTOS)、Copacol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nsolata、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BELLO ALIMENTOS LTDA。、LAR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OPAVE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S?o Salvador Alimentos S/A、RIVELLI ALIMENTOS S/A、GONCALVES & TORTOLA S/A、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VIBRA AGROINDUSTRIAL S/A、KAEFER AGRO INDUSTRIAL LTDA共14家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对该价格承诺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公司的价格承诺申请,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上述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终裁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自未签价格承诺的巴西公司或被认定违反价格承诺的公司进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2018年6月9日之前及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2月16日进口的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
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自2019年2月17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巴西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7日起执行。